为了防止债权人因为债务人的逃避财产的行为受到损失,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如果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则按比例分别承担。如果是调解的,则对于保全费用的承担民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其合法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其中包括财产保全申请费用的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中载明采取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者善意第三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通知其申请人在十五日内提出相反意见。如果申请人在十五日内未提出相反意见,或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相反意见,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者善意第三人没有利害关系,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者善意第三人之间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申请费用的产生取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者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期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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