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
2、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3、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一、关于代理责任法律如何规定
委托代理中的法律责任有: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二、代替别人签字后果
代替别人签字有以下后果: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4、如果代签行为有合法授权或者事后追认的,其代签行为有效,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三、民事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的区别
1.含义不同。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有以下特点:
一是民事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他自己不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案件裁决结果同他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他不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
二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四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2.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不同。推选的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与被代表人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民事诉讼代理人则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
3.保护权益的范围不同。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也保护被代表的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仅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法律后果不同。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既以被代表人的名义,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诉讼的法律后果是由被代表的共同诉讼人和本人承担的。民事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产生的根据不同。诉讼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产生;而诉讼代表人是由同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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