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一定要从重处罚吗
时间:2023-03-14 07:50:12 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累犯是应当从重处罚,但不可以加加重处罚。累犯从重处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法定量刑情节。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确定一个基准刑,在这个基准刑之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最终量刑,从重处罚不得超过法定量刑幅度。如故意伤害罪中致使受害人重伤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基准刑是5年,累犯按10%加重处罚就是5年6个月,最高不得超过10年。加重处罚,不是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情节,只适用于量刑原则。加重处罚是指数罪并罚时,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可以超过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判6个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年,最高判到3年。

一、强奸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均是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一)强奸人数

强奸多人是强奸罪的加重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强奸人数可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如增加一人增加二至三年刑期。需要注意,强奸次数不是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素,故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根据。但是,实践中经常发生对同一人实施二次以上强奸的情况,其危害性一般大于强奸一人一次,对于超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次数,如次数不足三次的,次数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如次数在三次以上的,次数一般作为调节基准刑的从重处罚情节。

(二)致人伤害后果

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刑法规定的加重犯罪构成要件,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强奸致人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可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用来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对于强奸致人重伤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直接依法判处,不再适用《量刑指导意见》。由于强奸致人轻伤、轻微伤,不是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一般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三)加重处罚的情形

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刑法规定的五种加重处罚情形中两种以上情形的,一般选择其中一种较重的情形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其他情形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确定基准刑。

(四)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实务中应综合考虑犯罪对象、犯罪手段、情节等情况,以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确定适当的量刑起点。一般情况下采用暴力手段强奸的量刑起点要相对高于使用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的;强奸同时有猥亵、侮辱等行为的,可选择较高的量刑起点。

2、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除上述已论述的以外,应考虑是否采用暴力,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等量刑起点可相对高一些。

(五)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上述情况,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量刑情节与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区别

量刑情节与犯罪构成要件在刑罚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情况;而量刑情节是指法院在裁量被告人刑罚时应当加以考虑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外决定刑罚轻重或是否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犯罪构成要件的作用主要是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而量刑情节的作用是决定某一行为是否适用刑罚以及处罚的轻重。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成是犯罪成立的要件,在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发挥作用,但刑法不能对某一犯罪要件重复评价,因此,作为认定犯罪构成是否成立的要件,在量刑时就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从而再对处刑轻重产生影响。禁止重复评价是量刑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否则,就能造成被告人不应有的加重处罚或减轻处罚后果。那么在量刑时就不能再将作为客观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用来重复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价,不能再以此对严重危害结果从严处罚,以及对一般危害结果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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