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盗窃犯罪的财产评估,在某些特殊情况之下是允许进行再次评估的。
比如,原先所做的评估可能因为操作流程出现问题、其分析的依据欠缺充足性,抑或评估出的结果极为难以理解和接受等等。
若要重新开展评估工作,必须提出具有足够说服力的原因以及提供充分确凿的事实依据,同时还需遵照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那些涉及公安机关查获的涉案财物,必须依照客观的标准、保持公正无偏、精确无误的原则来完成评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的范围鉴定人的种类】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