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是否是承揽合同
时间:2023-06-26 18:52:21 3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运输合同不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主要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主要类型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法定其他合同等。

一、承揽合同履行过程应注意的事项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应注意的事项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承揽人的义务有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的义务,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的义务。

定作人的义务有,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义务。

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什么义务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

1、承揽合同有约定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协助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

3、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三、承揽合同有哪些特征呢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一般的商品。

2、工作成果不仅要体现定作人的要求,而且要有相应的物质形态。加工定作要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物品,修理、复制在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修复完好的物品。

3、承揽人是自己的名义,并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但他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4、承担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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