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XX市参保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户口簿(需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签发的证明(需验原件,收复印件)。注意:变更姓名的,证明需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号与现姓名、身份证号之间的关系。如只更改姓名且在户口本内有注明是曾用名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XX市参保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户口簿(需验原件,收复印件)
3.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4.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签发的证明(需验原件,收复印件)注意:变更姓名的,证明需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号与现姓名、身份证号之间的关系,如只更改姓名且在户口本内有注明是曾用名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社保改名需要哪些证明?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保更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
1. 用人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面决定,明确告知员工社会保险变更情况;
2. 职工本人或者用人单位代理人员出具的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申请,明确申请社会保险变更的时间、变更前后的社会保险种类、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等;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明确社会保险变更的办理结果。
如果上述证明齐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
提交材料包括:《XX市参保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户口簿(需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签发的证明(需验原件,收复印件)。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保更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1.用人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面决定,明确告知员工社会保险变更情况;2.职工本人或者用人单位代理人员出具的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申请,明确申请社会保险变更的时间、变更前后的社会保险种类、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等;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明确社会保险变更的办理结果。如果上述证明齐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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