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名字修改证明怎么写材料有哪些
办理社保名字修改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参保人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社保卡,以及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比如改了名字的话,肯定得公安机关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具体的情况需要本人到当地的社保登记中心去咨询。
1、《市参保人登记信息变更申报表》
2、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4、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意:变更姓名的,证明需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号与现姓名、身份证号之间的关系,如只更改姓名且在户口本内有注明是曾用名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二、社保改名字的流程是什么
参保人信息变更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前台办事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即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前台办事窗口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
3、获取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立即办理,向申请人送达《复核单》。申请人对《复核单》确认签名后,经办人员加盖印章。
三、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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