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抽逃出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六)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七)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八)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九)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十)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十一)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十二)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十三)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十四)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二、被告公司注销,债务如何追回
被告公司注销,债务可以向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主张。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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