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和出租方在合同履行中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7-11 22:13:17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定义不同。出租人是指在一段租赁关系当中,将自己的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的人,收益的人。承租人是指在这一段租赁合同当中,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权,且需按照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当事人。例如租赁房屋的房客、租赁店面的经营者等。2、权利不同。出租人是有检查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的权利,这也是为了保障出租人的财产安全。其次,如果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物来进行非法活动,可以向社区或者是有关管理部门来举报,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而承租人拥有使用权,在不破坏租赁物、改造其原本面貌和构造、不利用租赁物从事非法活动的前提下,是可以完全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拥有房屋租赁权,在没有合同条约的束缚前提之下,承租人是有权再将租赁物再租给第三方的。3、义务不同。出租人需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的财产使用权,而且在使用期间需要负责检查以及维护房产的安全,以保证承租人的居住安全。而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的许可下,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结构和用途。如果承租人因为使用不当导致租赁物损坏则需自行承担所有修理的费用。

房屋租赁当中承租方和出租方房的权利义务

房屋租赁当中承租方和出租房的权利义务如下:

1.出租人主要有以下义务和权利

(1)履行交付租赁物以及适租义务。

(2)出租方应当在租赁期间负责房屋的维修,双方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在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的时候,出租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在租赁期间,出租房有权按照双方的约定收取足额的租金。

2.承租人享有以下权利,并且应当履行如下的义务

(1)房屋在买卖所有权或者被拍卖的的时候,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除法律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享有租赁房屋期间因占有、使用房屋获得的收益。

(3)在租赁期限届满的时候,原承租人对租赁得到方式享有优先承租权。

(4)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并且按照约定使用出租房屋;

(5)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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