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属于所有权的一种,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48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没收房地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没收房地产,没收其他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为1年,扣除房地产的期限最长为2年,冻结其他财产(房地产、所有权等)的期限最长为3年。根据该条款的第二项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检查、拘留、冻结期限到期前进行继续检查、拘留、冻结手续,继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即继续密封,继续冻结,连续密封的期限不变。因此,所有权检查冻结的期限为3年,持续冻结的期限也为3年。
股权查封的情况下能转让吗
对于被法院查封部分的股权,股东不能转让;对于没有查封的股权,仍然由股东自由支配,即可以转让。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01]28号)第六条“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有限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冻结股权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结合上述二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工商机关协助执行亦应参照上市公司股权冻结的期限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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