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是存储、处理或传输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破坏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其罪,否则,如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有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即使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
3、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和知识的专业人算机技术和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师、计算机操作员、管理和维护人员等;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如果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因操作疏忽、技术不熟练或失误而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被破坏,则不构成本罪。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司法解释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司法解释如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2、获取第/1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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