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必要条件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本条规定的期限为三个月。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六个月内结束。
行政处罚延期缴款最长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注意:
1.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
2.申请时,有时间限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申请。
3.应提交书面的申请,并附带相关的证明材料。
4.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予驳回;如果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缴纳罚款的通知书。
5.通知书一式三份,当事人、收缴罚款机构各一份,另一份随卷归档。
6.延期缴纳罚款也有一定的期限,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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