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出卖人不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义务
时间:2023-07-21 16:55:29 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则出卖人不承担法律责任。2、对于买受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出卖人负有举证的责任。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则出卖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如在房屋买卖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仍在租赁期内而同意购买,则买受人不可要求解除合同,也不可要求出卖人返还价款及赔偿损失。再如买卖双方均知道或凭双方的经验或常识应该知道所买卖的标的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一旦遭到知识产权人的追诉,出卖人可以不就买受人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买受人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负。对于买受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出卖人负有举证的责任。

出卖人是如何交付标的物的

出卖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交付标的物。交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要式交付与不要式交付、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等类型。交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合同约定为出卖人代运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进行交付,否则,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其自己承担;如合同约定为买受人自提的,出卖人有义务通知买受人到其营业地、仓库所在地或指定的地点提货;如合同约定为出卖人送货的,则出卖人应当按约定或者买受人指定的地点,自备运输工具将标的物送交买受人;如合同约定一次交付的,出卖人不得擅自分期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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