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经济建设得到迅速发展,建筑工程已成为经济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项目。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置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在建筑过程中,他们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结果有的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等重大安全事故,使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针对这些情况,在此次刑法修订中,单独将此行为规定了犯罪。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其中建设单位,是指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部门,也就是房主;建筑设计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进行专门设计的单位;施工单位,主要是指按照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及各种标准、要求进行建筑物建设的部门。工程监理,是指受建筑单位聘请,担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单位。2.行为人的目的虽然并不希望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为了投机取巧,从中牟利,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是故意的,而且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如降低水泥标号,使用不合格的残次建筑材料等。3.必须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这里所说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该建筑工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事故。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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