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背叛国家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时间:2023-06-11 10:50:52 3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原刑法第九十一条已有规定,这次修订,主要作了以下三处修改;1.删去了阴谋二字;2.将祖国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3.增加一款关于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条规定犯罪的处罚规定。

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本条共分二款。第一款是对背叛国家罪的处罚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背叛国家罪具有以下特征:1.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即中国公民。2.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勾结外国,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与外国政府、政党、政治集团以及他们的代表人物联络,进行组织、策划等活动;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是指行为人勾结外国的直接目的和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危害了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勾结外国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手段,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勾结外国的直接目的,这两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本条的规定,背叛国家罪的构成,并不要求造成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实际后果,只要实施了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无论是暗中策划、信电往来秘密接触的阴谋阶段,还是将形成的计划付诸实施,都不影响构成本罪。

本条第二款是新增加的规定。本款明确规定将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这里所说的境外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官方性组织;境外组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性团体等;境外个人,是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主要是指通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外国勾结,或者伙同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外国相勾结,进行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犯罪。根据各国的司法实践,背叛国家行为往往要通过一些组织、个人进行,外国政府的活动也往往在一些民间组织及个人身份的掩护下进行。本款是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以及国际上斗争的特点增加的。

根据本款规定,行为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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