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消费者可凭购物小票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如果商家拒绝赔偿,可以直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举报,消费者协会成员会根据购物小票与产品质量进行综合处理。其次,如果消费者使用了商品导致身体不适,消费者因此花费的医药费、住院费需要保留相应的病例及发票凭证进行证据收集,一并要求商家进行赔偿,此外,消费者因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商品受到欺诈行为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为所支付商品价款的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最后,消费者遇到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权益纠纷,可采取协商、投诉、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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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北仑法院获悉,该院受理一起商家诉个人及信息公司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据悉,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全省法院系统受理的首起网络名誉侵权案件。
如今,网络对于人们来说,早已密不可分。在论坛、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上,人们可以快速便捷地发表言论。但并不意味着,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可以让人们为所欲为,可以随意发表对他人有侮辱性、损害性的言论。
为此,借这个案子,记者对网络名誉侵权来作一番解析,从而可以让大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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