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广大消费群体在餐饮过程中发现食物之中存在异常物质,他们有权寻求商务监督管理部门的协助。
在此种情况下,消费群体除了能主张因损害所导致的经济赔偿之外,亦可向产品制造商或是销售商请求支付价款总额十倍或损失三倍的额外赔偿金;
若追加赔偿款额仍未能达到一千元人民币的上限,则该上限将被强制设定为一千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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