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刑事罪行的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之后,通常情况下,应当于收到立案申请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开庭并宣告判决结果,最迟不能超出三个月的期限。
然而,针对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亦或是遇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举的各种特殊情形时,需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最终批准许可,方可将审判期限延长至三个月以上。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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