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决定公司的股东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作为股东代表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亏损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的提案;(十四)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五)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0日内召开。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表决权的代理权)25%以上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四)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认为必要时;(五)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持有公司股份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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