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转让之后所引起的管辖权问题,其相应的解决方案有以下几点:
首先,受到协议管辖权法则的约束。
债权转让协议需得到债权方,债务方以及接手者的三方面共同签署的认可才具有效力。
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这样的协议管辖权之法规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则应当被视为有效的。
这是因为在民事诉讼体系中,协议管辖权是属于处分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它表示的是当事人们之间达成的共识。
只要这个协议管辖权是合法且有效的,那么就会对于各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产生了约束作用。
其次,依照被告所在地点为基础的原则处理。
假如债权方和债务方原本并没有在他们订立的合同中约定出具体的管辖法院,照理来讲,被告的住所当地和原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都会有资格成为有权受理此案件的法院。
然而,若原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起诉方的住处、被告的住所都不相符合,那么唯一有资格受理的便是被告的实际居住地的法院。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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