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资料登记的婚姻属于违法行为,去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需要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申请办理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须知
一、婚姻登记处受理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中有一方户籍在本省
(三)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四)申请时距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五)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二、婚姻登记处受理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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