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的不同点在哪里
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有三个区别,分别是:
1.保证人免责的条件不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代为履行的义务。
二、保证责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保证责任的主要内容有:
1.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责任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负有实际履行主债务的责任,只有在保证人也不能实际履行主债务时,保证人才可负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责任,以使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
2.负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责任的,在债务人不履行时,保证人不负代债务人实际履行的责任,而仅负担债务人因履行主债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何种内容的保证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是,因为只有非专属性的债务,才可由他人代为履行。所以,当事人仅能对非专属性的主债务,约定保证人负履行责任。对于具有专属性的主债务,即使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有保证人负代为履行责任的约定,该约定也应为无效。当然该约定无效并非保证合同无效,只是关于保证责任内容的约定无效,保证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不能承担实际履行的责任,却要承担主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责任。
三、保证责任免除的事由包括哪些
1.主债务部分消灭。保证债务具有附从性,其范围和强度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在主债务归于消灭的范围内,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减轻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可以自行设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变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保证合同成立后,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减轻保证人责任的,保证人在新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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