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医疗费用的赔偿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以及辅助器具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以下是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医疗费用的赔偿待遇:
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
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
生活护理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辅助器具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工伤需要哪些辅助器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并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因此,工伤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而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时,需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以确保辅助器具的合适性和有效性。总之,工伤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这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措施。
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医疗费用的赔偿待遇,其中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以及辅助器具费。这些费用应根据当地标准或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同时,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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