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安置补偿方式谁说了算?有些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和征收安置补偿决定(裁决)书中给出的补偿方式是单一化的,只规定了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中的某一种方式。其实,这种做法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因为,根据该条款规定,征收人应当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
可见,拿钱还是要房的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中,由被征收人说了算,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人员不得强迫被征收人接受某种安置补偿方式。
司法实践中,就有因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剥夺、限制了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式的选择权而被法院判决撤销的先例。如北京拆迁律师默*贤代理原告杨某某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胜诉一案即属于此。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宿城区人民政府)虽在《征收补偿决定书》中提供了两种补偿方式,但又确定‘被征收人杨(某某)应于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被征收房屋交付给申请人区住建局拆除,申请人区住建局于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征收人杨(某某)征收补偿款。’即确定货币补偿的方式,无证据证明被告在作出征收补偿过程中告知了原告有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或放弃选择的法律后果,该补偿决定限制了原告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遂作出(2014)泗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案渉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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