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
环境污染行政处理,是指中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损害民事纠纷进行的处理。出现以下污染情况的案件经举报或监督都可有能成为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如:陆地污染、海洋污染、空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放射线污染。
各污染情况的判定原则:
1、陆地污染:每天千万吨的垃圾中,很多是不能焚烧或腐烂处理的,如塑料、橡胶、玻璃等人类的第一号敌人。
2、海洋污染:主要是从油船与油井漏出来的塬油,农田用的杀虫剂和化肥,工厂排出的污水,矿场流出的酸性溶液;它们使得大部分的海洋湖泊都受到污染,结果不但海洋生物受害,就是鸟类和人类也可能因吃了这些生物而中毒。
3、空气污染:主要来自工厂、汽车、发电厂等放出的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每天都有人因接触了这些污浊空气而染上唿吸器官或视觉器官的疾病。
4、水污染:工厂任意排放工业废料,日常生活的垃圾以及污水排放。
5、噪音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
6、放射线污染: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由上述情况所产生的环境问题引起的民事纠纷,从而进行的立案称之为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
二、环境污染行政处罚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对犯有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制裁措施。其直接结果是确定环境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多种具体形式。广泛适用于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只能由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作出并付诸执行。被处罚的个人或组织如果不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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