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超过以下分贝的,可以报警:
1.特殊住宅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45分贝、夜间35分贝;
2.居民、文教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50分贝、夜间40分贝;
3.一类商业与居民混合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55分贝、夜间45分贝。
4.二类商业与居民混合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60分贝、夜间50分贝。
面对噪声扰民的维权途径:
1.遇到噪声,居民可以向居委会、小区业委会等组织投诉
2.也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予以调解
3.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如果噪声达到国家法定标准的,要积极向环保部门举报,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
5.如果上述措施都不管用,居民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民法典》实施后,居民可以直接依据生活安宁权来维权,要求法院判决侵权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法律责任。
所谓私人生活安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的私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发侵扰、侵害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将生活安宁权纳入了民法的保护。
需要提醒居民,走到诉讼阶段,法院更注重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因此,居民一定要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比如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保存噪声产生的过程,这其中需要注重时间、地点及双方的身份信息等,但是,切记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也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噪声的产生及后果,通常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否则,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法院不予采纳。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
(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
(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3)“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4)“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二者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5)“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6)“交通干线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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