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音量不超过55分贝的不算扰民。噪音扰民是指产生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且导致居民被干扰的后果的行为,业主对于扰民的行为人可以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依法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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