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微信聊天暧昧法律上算出轨证据吗?
时间:2023-04-06 22:11:53 1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QQ、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司法实践中,以QQ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证据向法院起诉的并非个案。目前有法院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

但QQ聊天、微博、微信等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QQ、微信等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法院在对此类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二是由于聊天软件非实名制注册,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多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当事人,这就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比电子邮件更弱。

一、证据可以从9种证据入手收集证据:

1.性交录像,要求能够清晰的辨认正在发生性行为的双方并没有被剪辑;

2.性交场面照片,要求说明照片的来源、拍摄时间、地点等信息;

3.书面认可,发生婚外情的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认错书等;

实践中可以引导丈夫在“保证书”、“悔过书”中检讨自己与情人长期共同生活的情节,然后可以经过公证成为认定“重婚”或“非法同居”的有力证据。

4.本人认可的录音,行为人自己承认婚外情的录音,要求录音真实合法。这需要取得证据的途径要合法,在这方面可以先咨询律师问好可以用哪些方法,怎么实施。

以上这4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还有另外5种间接证据:

5.婚外所生孩子,需要对方认可,否则,需要亲子鉴定,非常麻烦;

6.暧昧短信,取得困难,转发又容易引起法官怀疑(是否经过了修改之后转发给你的?)条件许可可以及时将短信内容公证。

7.证人证言,很难独立证明婚外情事实;

8.录音材料,一些与婚外情有关的语音记录;

9.共同租房证据,直接证明同居,但不能直接证明发生婚外性行为。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法院认定一方出轨的证据形式

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女性在损害事实发生时要及时留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经过民政局的一些调查发现,我国的离婚率也是在不断提高,那么离婚的原因大多是因为感情不合以及出轨等等,在离婚时如果双方无法协议离婚,那就要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双方也要收集一些有利于自身的证据,有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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