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
1.概念
生育保险,是指保障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而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生育保险的对象
(1)生育保险只对已婚妇女劳动者实行经济帮助。
(2)生育保险在我国只适用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已婚女职工,并且还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即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已婚妇女劳动者生育、妇女劳动者非婚生育,均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
生育保险属于短期性补助。在具备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下,可享受到下列生育保险待遇:
(1)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是为妇女生育提供医疗帮助的。我国规定的,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以及采取避孕措施控制生育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出院后非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治疗,产假期满后的休息治疗,则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2)产假。产假是为妇女怀孕、生育和产后照顾婴儿而设立的休假。为了保障劳动力和人口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对生育妇女必须给予足够的假期,不仅包括生育假期,还要包括怀孕假期和产后照料婴儿的假期。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法定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增加15天,如系多胞生育,每多生一名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也就是生育社会保险的收入补偿,它在一切险种中是最高的。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在法定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按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死亡保险
1.概念
死亡保险,又称遗嘱保险,是指保障被保险人供养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或者被保险人在其供养亲属死亡后,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死亡保险待遇的内容
死亡保险待遇的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为帮助克服安葬死者所遇到的经济困难而提供的物质帮助,一般称为丧葬补助金和丧葬费。二是为保障死者生前所供养亲属基本生活而提供的物质帮助,一般称为抚恤金和遗属年金。在我国,关于死亡保险待遇的现行规定,有下述主要内容:
(1)职工非因工死亡,包括职工非因工负伤后死亡或者退(离)休、退职后死亡,向死者生前供养亲属按国家标准发给丧葬费,并按供养亲属人数依国家规定标准按月发放抚恤金直至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供养亲属生活困难的,还可在最高不超过当地社会救济标准的限度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生活补助费。
(2)职工因工死亡的保险代理项目与非因工死亡相同,但待遇标准高于因工死亡,获得烈士称号的按烈士待遇标准执行。
(3)职工供养亲属死亡待遇的项目,仅限于发给职工丧葬费,其标准低于职工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标准,且因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下或以上而有所不同,不足周岁者不发给。国家规定,死亡保险待遇标准的确定,还应考虑遗属所在地区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可因地区差别、城乡差别而有高低之分。
(4)死亡保险待遇,退休后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或因工全残后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情况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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