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全需要以下手续: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
一、房屋保全条件如下: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二、房产保全需要以下这些资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
怎样申请房屋保全第一项:
一定找好财产线索。
(财产所在地、性质、限额;
冻结银行存款不仅需要提供账号,还需要提供开户行及其所在地;
)针对房屋保全,需要明确房屋所在地、房屋权限等。
第二项:
准备担保物。
可以是自己的房产,也可以找第三方担保,比如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出具保函。
第三项:
诉前财产保全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1)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与案件的管辖不同。
此时本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能因为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管辖权并实际采取了财产保全而取得了管辖权,此系特殊规定。
(2)申请人起诉也并非只能向采取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提起,而是有选择权。
(3)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这是对因诉前财产保全而取得管辖权的限制。
(4)当事人申请财产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30日)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项:
诉中财产保全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
按照规定只要是债务人合法财产都是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需要经过合法的手续,提交相关的证件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相关的准备工作需要做好来。
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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