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股东资格是继承股权,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是当然继承。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对股权归属的确认,而股权属于综合性权利,既包含财产性权利,又包含非财产性权利,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亦涉及诉讼标的额。因此,在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级别时,股权的财产性价值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继承股东资格应注意什么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中,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成为股东。法律根据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过程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和同意权。根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关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理解。公司章程分为初始章程和后续的章程修正案。初始章程是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章程,如果初始章程中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作了约定,那么,继承人就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成为股东。但是,如果后续的章程修正案中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作了约定,它的形成时间需要特别注意。后续的章程修正案只有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前作出此约定才有效,如果股东死亡后作出的,因已死亡股东对修正案没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和可能,该章程修正案不能约束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依然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3、关于“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理解。这个“全体约定”也必须是股东死亡前与其他股东的约定,死亡后其他股东的一致约定不能代表全体股东,继承人依然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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