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名股东资格继承和法人股东资格继承的区别
时间:2023-03-22 08:10:46 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隐名股东是指由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由挂名股东登记为股东,实际的权利义务由隐名股东享有,风险与利益均归隐名股东的。一般情况下隐瞒股东的继承人无法成为股东,除非隐名股东、挂名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但是一般股东不存在这种问题。所以隐名股东的资格继承与一般股东资格继承不相同。

一、荣誉股东有分红吗

荣誉股东一般没有分红。没有荣誉股东,应该是名义股东。原则上名义股东不享有分红权。因为名义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只是与隐名股东签订了股份代持协议的股权代持人。因此,原则上只有实际出资了的隐名股东才有资格分红。但若双方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中约定了,名义股东也享有部分分红权的,则从其约定,此时名义股东可以享有分红权。

二、关于隐名投资的合规要件

投资人在运用隐名投资方案时,需要注意三个确认:一、实际出资者股东地位的证明文件的确认。二、合法性确认。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确认。在隐名投资中,实际投资者需要注意除了与名义股东之间需要通过一纸《隐名投资合同》确立双方的代持股权的关系外,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同样至关重要。

三、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需要签订协议吗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需要签订协议。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效力仅限于双方,不具有对抗性。显名股东不得以其不是真正的股东为对抗。显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追偿隐名股东。因为根据协议,出资是隐名股东的基本义务,而显名股东只是名义上参与。如果公司债权人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可以将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隐名股东不能要求显名股东先承担补充责任,显名股东也不能要求实际股东即隐名股东承担责任,而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隐名股东与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的,必须履行其作为股东的相关义务。如有不足或违反相关合同的内容,公司成立后可以对隐名股东提起法律诉讼,其他股东也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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