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婚姻无效是否可以解除婚姻
关系婚姻无效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因为无效婚姻是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区别
1、两者性质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是形成之诉,确认婚姻无效是确认之诉。
“解除婚姻关系”是特指因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不包括确认婚姻无效。
而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在婚姻无效制度制定之前,根本不可能包括确认婚姻无效。
2、两者法律要件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是以婚姻有效为前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要件;
而确认婚姻无效,则以婚姻无法律效力为前提,以婚姻违法为要件。
3、两者诉讼程序不同离婚案件采取通常程序,两审终审。
而目前的婚姻无效案件,采取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
4、两者申请再审目的不同申请对“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再审,其目的在于恢复婚姻关系,所涉及的是一个单纯的身份(婚姻)关系恢复问题。
而婚姻无效案件的再审,并非是要恢复婚姻关系,而是要重新确认婚姻效力,主要涉及的是婚姻性质或效力问题,并由此引起财产性质的变化。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无效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因为这是我国规定的无效婚姻是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的条件。
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当事人之间是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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