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4.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开具的个人银行账号。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为失业人员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减少手续;
2.用人单位自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减少手续之日起的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等材料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应在社保参保人员减少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资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有关事项告知经办人,并纳入次月发放计划。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
5.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办理“求职登记”、“培训登记”和“失业登记”,次月起按月签字申领,申请成功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在签字申领的当月月底前发放到账,连续两个月未签字做自动放弃处理。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法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7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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