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文规定,在涉及到离婚事宜时,关于婚姻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问题应以双方协商为主导;
如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便需要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财产情况依法作出裁决,并在审理过程中充分顾及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以及未犯错的一方的合法利益。
就夫妻二人因筹措资金而向他人借贷购置的房产而言,且此房产已登记在其儿子的名字之下,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很可能被视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在面临离婚的情况下,除非存在其他明确的约定或者特殊情形,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对于该房产都拥有同等的所有权。
然而,具体的情况仍需结合实际案件的详细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比如借款的来源、购房资金的实际出资情况、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等等。
倘若法院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便可能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全文4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