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
1、一方请求登记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偿还未达成协议的;
3、双方或者一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未达成离婚协议,或结婚登记非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可不予受理离婚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全文53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