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地产之后,如果另一方,通常是出售人或者开发商出现了违约行为,购房者有权按照相关合同规定以及法定法规,采取合适的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和解、终止合同并且索取赔偿损失,甚至在某些特殊状况下,可以选择退还款项。对于购房款是否能够"讨回来"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违约情况、合同事先协定以及司法实践:继续履行:假设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但是合同仍然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那么购房者就有权利要求他们进行房屋交付、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在这种情况下,购房款项已经转变为了房地产的实际价格,因此不需要"讨回来"。解除合同:在买方发现对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达到预设目标,或者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时,他可以选择撤销购房合同。在这个时候,购房者有权要求对方归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同时,还要向其索赔损失(例如利息损失、房地产市场价差损失等等)。违约责任:不论合同是否正式终止,只要对方违背了合同条款约定,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方完全可以依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法律规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以和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一起提出。诉讼途径:如果双方经过多次协商都没有达成共识,购房者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争议。法院将会根据相关证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对对方的违约责任做出判断,包括是否应该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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