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邮件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时应注意保存与举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
首先,当事人在日常商务活动中应当对电子邮件及相关设备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
其次,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作出公证文书,也可以采取律师见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最后,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中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电子邮件能算作合同吗
电子邮件如果包含了合同所需具备的条件就能算作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
电子邮件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其文字(或与图像、声音的组合)表达也是确定的,当事人双方一经协商确认后即应信守合约,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或者不履行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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