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一中院与上海二中院联合召开了《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发布会。
据悉,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崛起,而相关合同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2009至2013年案件总标的高达人民币38.05亿元。在现有司法体系下,如何促进规范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尤其是为上海建设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四个中心保驾护航,白皮书给出相关对策与建议。
外资公司涉案占比达79%
在上海建设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进程中,融资租赁是沟通金融、贸易、航运三大产业的重要桥梁,是上海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这一改革目标的有力助推器。上海融资租赁交易市场至2013年底,已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12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219家,金融租赁企业4家。融资租赁资产总量约6000亿元,约占全国总量的1/4。上海自贸区挂牌后,区内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达到400多家?其运作的融资租赁资产近90亿美元。
与此同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从2009至2013年,上海两个中级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45件,其中2013年收案比2009年增长一倍,案均标的额2600余万元,在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位于前列。在出租人类型方面,共有22家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涉诉,其中具有外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涉案数量达114件,占比高达79%。
白皮书分析,形势和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传导作用较为明显,融资租赁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需求放缓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容易出现波动,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融资租赁合同诉讼。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量总体上仍可能呈上升趋势。
出租人风险防控存疏漏
白皮书还分析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比如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等。
审理中还发现,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疏漏。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尤其是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对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导致出现承租人下落不明、丧失偿付能力、擅自处分租赁物等情况。
三条对策化解融资租赁合同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上海一中院和二中院对化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规范融资租赁交易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是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
二是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建议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化业绩考核,适当加大承租人实际履约情况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
三是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出租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并就合同条款应承租人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此外,出租方应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规范租金支付方式、建立租赁物回收配套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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