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申请回避权即对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权申请回避。辩护权即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为自已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权即在法庭审理中,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询问权即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上诉权即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诉权即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有哪些诉讼权利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一)控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委托人的权利;
(三)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的权利;
(四)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和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五)请求抗诉的权利,即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六)申诉的权利,即不服生效裁判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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