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拾得之物品上发现了失主的相关联络信息,例如手机号码或电子信箱等,可积极与失主取得联系,详细告知此事并归还物品给对方。倘若未能找到此类联系方式,您可选择将所拾得之物品交由当地公安部门或者失物招领中心处理。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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