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就业歧视的风险提示
时间:2023-06-04 21:23:32 2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务派遣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一、招聘广告

如将应聘者与生俱来的、自己无法改变的个人属性设为招聘条件时就构成了歧视。用人单位再发布广告时,不应当包含各种各样的歧视性条款:如对性别、年龄、身高、民族、地域、乙肝携带者的歧视等。否则,轻则会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重则会引来官司。

二、面试

不使用歧视性语言,不问有任何的歧视性问题。

三、体检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要将两对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体检结果要保密。

四、招聘结果告知

对于未被录用的原因,不得出现民族(如回族)、不是本地户口、年龄大了等歧视性语言;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录用标准。

五、合同签订与待遇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女职工与男职工要同工同酬,享受相同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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