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勘察过程中,如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无人身伤害,或者仅导致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对于事实真相及形成经过无异议,或者是仅需要简单处理即可恢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离开现场。
然而,如果双方对此存在分歧,那么必须确保现场完整无损,并尽快通知警察局报案。对于已购买保险的车辆,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派员抵达现场。
(2)责任认定方面,首先,在调查阶段,如有必要,可以召集相关当事人进行举证环节。
其次,在明确掌握事故的基本事实以及收集足够的证据之后,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期限,依法做出责任认定。
再次,在公布责任认定结果时,必须召集所有当事人到场,详细讲解事故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责任的理由和依据。
最后,告知当事人如对责任认定书持有异议,可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在民事赔偿诉讼中一并解决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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