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即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了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待属于等待规定,也就是说,除了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营非企业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于本法。这三种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形式复杂,有的采用合伙制,有的采用合作制。他们不属于本文列举的任何组织形式,但他们招聘助理、工人和工人,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属于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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