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针对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进行调整
时间:2023-07-11 10:51:44 4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黄石市工伤医疗(康复)就医

办理规程

1、就医

参保职工因工受伤进行工伤医疗时,由工伤人员携带工伤卡、工伤门诊专用病历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时填《工伤人员初(再)次住院审批表》报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批,工伤生育保险科根据就诊医院意见及伤情确定同意门诊或住院治疗。住院治疗需交纳2000元押金办理住院手续,急诊抢救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相关待遇。

因伤情变化出院后需再次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带工伤认定结论书、工伤卡、上次治疗的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填报《工伤人员初(再)次住院审批表》报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同意进行再次治疗。

2、诊疗

(1)职工住院实行伤、病分治。严格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规定》、《住院服务标准》(简称三个目录),目录外用药及特殊用药需本人签字同意。因伤情需要进行特殊治疗(检查)及用药,如输血及需安置特殊材料(如人工钢板、钢钉、人工关节、器官等)限国产产品,由就诊医院专家提出意见,科主任签字,填报《黄石市工伤人员特殊用药、特殊治疗(检查)申请表》,报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同意。

(2)工伤医疗实行一日清单制,并每天由患者签字确认。

(3)工伤职工住院时间超过30天或医疗费用达5000元时,由工伤医疗机构填报《工伤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申报表》报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同意备案,以便跟踪管理。

(4)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诊转院进行治疗时,由工伤医疗机构诊治医生提出意见,科主任签字,就诊医院盖章,用人单位填写《转诊转院申报表》,报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同意。紧急情况24小时内补办手续。

旧伤复发及康复治疗需先由用人单位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凭工伤门诊病历填报《旧伤复(康复)治疗发审批表》报市医疗保险局同意,可再次住院治疗。

提交资料

工伤卡、工伤门诊专用病历、《工伤人员初(再)次住院审批表》或《黄石市工伤人员特殊用药、特殊治疗(检查)申请表》、《转诊转院申报表》、《劳动能力鉴定表》和《旧伤复(康复)治疗发审批表》等。

办理机构

服务单位: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

服务地点:黄石大道1281号市医疗保险局二楼

服务电话:0714-6527120

科长姓名:彭清芬

单位定位:市内乘3、8、9路车到新街口下车往前走300米

协助单位: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科主任等

政策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黄政办发[2004]81号)

4、《黄石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黄劳社发[2005]5号)

表格下载

《劳动能力鉴定表》、《黄石市工伤人员大额医疗费申报表》、《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购药)申报表》、《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或康复)治疗审批表》、《黄石市城镇职工受伤人员初诊(复诊)审批表》。

注意事项

1、参保职工因工受伤进行工伤医疗住院治疗需交纳2000元押金办理住院手续,急诊抢救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2、职工住院因伤情需要进行特殊治疗(检查)及用药,如输血及需安置特殊材料(如人工钢板、钢钉、人工关节、器官等),限国产产品。

3、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日程工作安排:每月1-10日为受理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报时间,11-19日为待遇审核时间,27-29日为待遇支付时间。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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