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时立多份遗嘱,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一、公证遗嘱效力是最高的吗
公证遗嘱效力是最高的,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应以最后遗嘱为准;
2、但是数份遗嘱中,如果有一份办理了公证,不论前后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二、老人确立遗嘱是否有效
存在数份遗嘱,则被继承人最后订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公证遗嘱未撤销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虽然新的遗嘱确实是按照包老先生的本意就房屋的分割事宜进行了修改,但由于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所以其最后重新以代书形式订立的遗嘱仍然没有法律效力,还是以先前订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三、老年人订立遗嘱的形式及要求
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有效的遗嘱应当采取下列六种形式之一: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
对此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在这六种形式中,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其中,在需要有见证人在场方可生效的遗嘱形式中,以下人不得作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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