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废除已发出的招标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其中情形之一为“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废标后,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具体操作流程:
1、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即邀请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要约。招标人并未承诺任何事项,即有权撤回要约邀请。
2、以诚信原则而言,招标人因故撤销招标公告时,因向购标人说明原因并取得谅解。
3、招标项目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下进行的,撤销招标项目时应取得主管部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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