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三)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无异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出现适用以及执行,原因在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法制体系,同时也决定了在刑事案件的审理当中我国的法制实行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对于相关的刑事诉讼,在一审判决之后,如果不服本判决,继续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此出现了针对于第一审判决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对于刑事案件的有关诉讼简易程序指的是在刑事案件当中的一审判决。换句话说,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针对第一级人民法院对于普通程序来说相对简单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这体现的是我国法制化的不断优化。
对于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相关函数,包括了刑事简易程序,仅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更重要的是该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性特点,前提是要求证据充分,以便清楚的阐述事实,体现人民法院可依据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毫无意义无异议,因此可直接进行判决。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出现是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的产物,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同时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有利于法治社会的稳定。
更重要的是,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具有阶段化的明显特征,表现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具有适用性,阶段性的相关特点,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的相关审理当中,如果采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便可环环相扣有条不紊的进行相关案例的审理,因此可以简化司法程序,方便简捷快速准确的审理相关案件,因此不断细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期限,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作出了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的有关明文规定。其主要的审理期限规定标准如下。
《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的法律依据,在其中第178条作出了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的明文规定规定,规定中写明了,如果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当中采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要适用于实际案情。因此由法律实践中可知,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下,要在受理相关诉讼后的20日之内,人民法院要依法进行相关审理,并在此期限内终止审结,否则就违背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简洁明了的宗旨,那么该程序就失去了本身适用与相关案件的基本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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