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计征中如何处理企业销售折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同一销售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的,所得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折扣单独开具发票的,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按期支付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减属于现金折扣。卖方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的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因此,如果卖方能提供以下信息,应允许扣除税前现金折扣:
1。标明折扣标准和折扣率的销售合同或协议;
2。根据合同或协议出具的贴现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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