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及时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裡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4)暂停设计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承担责任。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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